法律是善良和公正的艺术,法律的善良秉性是其正当性和可接受性的基础,因此,两千多年前的亚里士多德就强调法治不仅仅是遵守法律这一层含义,还包含着所遵守的法律是良好的法律这另一层含义,这两层含义才构成完整的法治。就此而言,法治之法不仅仅具有形式的躯体,还有正义的灵魂。法律是正义的表现,法律的效力之源和正当性基础正在于它是合乎正义的;一旦法律被邪恶附体,那它就徒具法律的空壳,就没有效力和正当性可言,也就不应当成为人们行为规范的依据。遵守法律也不应该仅仅是形式上的,只有正义的法律才值得尊重和遵守。
诚然,法条主义或者司法克制主义也有一定的道理。但是,若把法律看作是脱离正义的独立存在,把遵守法律当作无条件的要求,哪怕牺牲正义也在所不惜,那就是法理上的短视症,没有看见法律之上还有正义。
1955年12月1日,一位美国黑人女裁缝帕克斯下班后,如往常一样坐在公交车中排的座位。座位坐满后,上来一位白人男子,按当地法律,黑人在座位满时必须让座给白人。在司机喝令下,当时车上的其他3位黑人站起来了,但是帕克斯拒不让座。随后赶到的警察叫道:“不站起来,就逮捕你。”帕克斯只是平静地说:“不。”这声平静的“不”字,在法制史上犹如巨雷震耳欲聋,代表了所有黑人对种族歧视法律的抗议和拒绝,是正义的呼吁,是权利的诉求。这也让我们明白,今天我们所有享受的正义和权利,并不是自然而来的,而是通过斗争争取来的。帕克斯之伟大就在于她以拒不让座的抗争方式为黑人争取权利。最终,美国最高法院裁定在公交车上实行种族隔离制度违宪。这就是说,种族歧视的法律违背正义,因此失去了效力。
哪一位最坚定的法条主义或司法克制主义者能找到充分的理由反对美国最高法院的上述判决?自然法永远高于人定法,正义高于法律。一种行为如果严重违背道德,即使是合乎邪恶法律的,也没有合法性,也会最终受到正义法律的惩罚,任何人都不能以服从邪恶的法律命令为借口而超越一定的道德伦理界线。在法治社会,法律至上应该是受到一定的限定的,那就是正义的法律才是至上的。任随邪恶的法律畅行无阻绝不是法治而是反法治,是对正义的亵渎。不要误以为依照法律行为就是法治,而要认识到只有依照善良的法律行为才是法治。
在民主法治国家,邪恶的法律是越来越少的,但也不代表着法律都是正义的,例如美国的种族歧视法律直到上世纪六十年代才被废除。有的法律,由于人的理性的有限性,出现了不能伸张正义的漏洞,在这种情况下就不能死守法条。还有的法律,制定时是符合正义的,但面对社会发展所出现的新情况,却变成了不正义的规定。
在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和正义是一致的,适法也就是维护正义。但若二者出现了严重的背离,法官为了正义就应该抛弃邪恶的和有漏洞的法律。法律之上有正义,法律至上的前提是法律符合正义,法官的上司是法律,而法律的上司是正义。那么正义的上司是什么呢?笔者认为,正义就是社会的“宇宙”,如果说“宇宙”是时间上无始无终,空间上无边无垠,那么正义是社会最高和最终的价值,正如不能说自然界里有什么东西比宇宙大,也不能说社会里有什么价值比正义还高,因此正义是没有上司的。
(作者为中南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