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对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指导,研究分析全省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中的重大疑难问题,制定相关规范性文件,提出工作对策;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民事、行政判决和裁定,或者民事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其提出检察建议或提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中的违法行为提出检察建议;办理需要由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案件、监督纠正下级人民检察院存在错误或者不当监督的案件;对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的案件,出庭履行职务;承办下级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工作中疑难问题的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