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的通知
各市分院,省院机关各部门:
为使人大代表及时、全面、客观了解检察工作,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根据高检院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省院制定了《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各地在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院办公室。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2010年10月21日
河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进一步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意见
为使人大代表及时、全面、客观了解检察工作,更好地理解、支持和监督检察工作,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机关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相关要求,结合我省检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切实提高加强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认识
1、深刻认识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是检察机关坚持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制度,落实宪法原则的具体体现;是自觉接受人大和社会监督,加强和改进检察工作,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和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的重要举措;是践行“立检为公、执法为民”宗旨,进一步密切检察机关与人民群众血肉联系,树立和宣传检察机关形象的重要途径。
2、准确把握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自觉接受监督,充分尊重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代表的各项权利,为人大代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方便。坚持依法办事,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做到办事认真、严格依法、热情高效。坚持重在经常、贵在平时,着重做好同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工作。
3、全面落实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主要内容。一是向人大代表送阅有关资料,通报检察工作主要情况,宣传检察工作。二是办理并反馈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和转交的案事件等事项。三是组织走访人大代表活动。四是邀请、接待人大代表视察、评议检察工作。
二、着力做好同人大代表的日常联系工作
4、坚持定期向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各级院每两个月向驻本地全国、省人大代表和本级人大代表寄送一期介绍检察机关主要工作情况的内部刊物;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每年至少走访一次负责联系的人大代表,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批评、意见和建议。
5、认真做好接受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和执法评议工作。对各级人大组织的人大代表视察、调研和执法评议活动,各级院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报告工作,提供相关执法资料;对人大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耐心细致地解释;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虚心接受并及时向提出意见的代表反馈改进工作情况。
6、主动邀请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各级院要主动同当地人大常委会联系,每年邀请一次驻本地的全国、省和本级人大代表到检察机关视察、调研。对视察、调研时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认真听取,积极整改,及时反馈。
7、经常邀请人大代表参与并监督检察机关的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各级院组织的有关重要工作会议、公开听证、精品案件评选、重要案件庭审、专项工作等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要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接受人大代表的监督。增强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的计划性,各级院每年邀请人大代表参加检察机关重要工作或重要活动的计划,要报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上级院备案,每年6月底和12月底要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上级院报告计划落实情况。
8、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同人大代表的经常性联系。各级院要在门户网站设立代表联系专栏,并及时更新内容,联系专栏内容由各内设部门提供,办公室收集、整理、上传;建立人大代表信箱,方便人大代表通过互联网对检察机关提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建立手机短信平台,及时向人大代表简要通报检察机关的重大活动和重要工作情况。
9、严格人大代表建议件办理的标准和时限。办理人大代表建议件要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承办人员要100%地进行调查研究后办理,承办部门要100%地与领衔代表见面,所有建议件要100%地上领导办公会研究,承办单位要将办理结果100%地答复代表”。转交的案事件有办结时限的,按要求的时限办结;没有明确办结时限的,也要尽快办理,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对代表反映的每一个问题,都要做到办理态度端正,办理过程认真,答复意见明确,说理解释充分。
10、规范人大代表建议件答复反馈函的格式。要以有院领导签发的、以院正式文件行文的答复反馈函向人大代表反馈。答复反馈函主要包括五项内容:人大代表反映的主要问题;承办单位重视情况;办理中采取的主要措施;办理前后和办理过程中与代表沟通联系情况;办理结果。
11、严格人大代表建议件答复反馈程序。由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向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转交案事件的人大代表当面答复反馈,重大、疑难、复杂的代表建议件要由承办单位的领导带队当面答复反馈。承办部门在向人大代表书面答复反馈前,要征求本院负责人大代表联系工作部门的意见,人大代表联系工作部门经审查,认为答复反馈函不符合答复标准的,承办部门要继续办理。人大代表对答复反馈意见明确表示不满意的,要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处理,确需重新办理的要重新办理,需要做好解释工作的要做好解释工作。
三、不断完善同人大代表联系的方法
12、当面听取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报告(征求意见稿)的意见。每年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前,各级院领导要通过召开人大代表座谈会、集中走访人大代表等方式,征求人大代表对检察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意见,要归纳整理,认真研究,本着实事求是原则,尽可能在报告中有所体现。
13、认真做好派员列席代表团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工作。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各级院要根据会议安排,组织本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列席代表团会议,听取各代表团审议检察院工作报告情况。对人大代表审议时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汇总整理,报本级人大主席团。会议结束后,要根据本次人大会议决议,研究落实改进检察工作的措施,并将有关情况通报各代表团。
14、加强同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联系。省院、市分院要加强同市、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的联系。省检察院在报告省人大常委会后,可分别组织召开市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座谈会和县级人大常委会主任(副主任)座谈会,通报检察工作情况,听取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
15、加强与本级人大常委会专门委员会的联系。各级院负责人大代表联系的工作部门要加强与本级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室)、内务司法工作委员会、选任工作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的联系沟通,每两个月要向上述部门通报一次检察工作、检察机关重要活动开展情况。
16、及时向人大代表发放服务人大代表联系卡。各级院在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结束后或人大代表任职情况发生变化时,要及时制作包括联系领导、协助联系人员的基本情况、联系方法及服务内容的“服务人大代表联系卡”,发放到人大代表手中,并保证通讯畅通,方便代表联系。
17、建立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台帐。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台帐要详细记录同人大代表联系的人员、时间、地点,联系的主要内容,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建议和转交的案件及其办理情况等。
18、注重选任、聘请人大代表担任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各级院要注重从人大代表中选任、聘请人民监督员、特约检察员和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人大代表担任上述职务的比例应达到总数的三分之一以上。
四、进一步加强对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领导
19、高度重视人大代表联系工作。要正确处理加强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与依法履行检察职责的关系,切实把人大代表联系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强化措施,健全机制,狠抓落实,确保实效。各市分院要单独或在办公室设立同人大代表联系的专门工作机构,基层检察院要有专人负责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要选配具有较高政策理论和业务水平、综合协调能力强、工作作风细致的人员从事人大代表联系工作。要把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经费列入本院年度预算,确保经费落实。
20、建立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制度。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由各级院的院领导担任。服务全国、省人大代表联系人由省检察院领导和市分院检察长、基层院检察长担任。省院检察长负责省直和中央单位驻豫全国人大代表、副省级以上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其他院领导负责分包代表团其他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重点负责所分包代表团的省直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市、分院检察长负责驻本地全国人大代表和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基层院检察长负责驻本县、市、区省人大代表的联系工作。
21、建立专职检委会委员、内设机构负责人协助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开展联系工作的制度。各级院的专职检委会委员和内设机构负责人是本级院领导服务人大代表工作的协助联系人,主要负责协助院领导约见人大代表,汇总、整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主办或协助本院领导督办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件和转交的案事件,做好向提出建议件和转交案事件的人大代表的答复反馈工作。
22、建立定期报告联系人大代表工作制度。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各级院服务人大代表联系人要向本院党组、下级院要向上级院书面报告一次同人大代表联系情况,重点汇报同人大代表联系工作的主要情况、做法、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下步工作打算等内容。
23、领导下基层调研、考察、开会期间,要注意走访、约见人大代表。省、市院领导下基层调研、考察和开会期间,要安排专门时间走访、约见当地人大常委会主任和驻当地全国、省人大代表,介绍近期检察工作情况,听取他们对检察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