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法定离婚之外的婚姻解体方式
中国古代婚变的肇因范围广泛,除法定婚姻的解除,还包括违律婚断离、定婚撤销,以及因外力因素引起的婚姻解体等多种因素。
违律婚断离
违律婚断离是指婚姻的前提不合法,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而结婚,官府判决离异的制度。由于违律婚是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结合,因此婚姻自始不合法,必须由官府强制断离。违律婚断离见诸律文始于唐律,唐律涉及的违律婚具体包括为婚妄冒、有妻更娶、以妻为妾、同姓为婚、亲属为婚、娶逃亡女、监临娶所监临女、和娶人妻和良贱为婚等情形。到了明代,《大明律》进一步扩大违律婚的范围,把典雇妻妾、娶乐人为妻妾、僧道娶妾、强占民妇等纳入违律婚的行列。
撤销婚约或婚姻
古代婚姻的效力始于定婚,所以撤销婚约等同于撤销婚姻。具体到撤销婚约或婚姻的类型主要有两种:主动撤销和被动撤销。前者是定婚一方主动解除婚约。后者则是定婚一方因为客观原因无法成婚,另一方不得不解除婚约;当然也包括一方因犯罪等原因离家而无法继续婚姻生活时,另一方不得不解除婚姻的情形。
政治原因引发的婚姻变动
因政府干预和政治原因也会发生婚姻变故。比如帝王,为了把那些有才干的臣子揽入中,死心塌地为皇权卖命,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用婚姻政策,联为姻亲。像后汉的宝元,“天子以公主妻之”,宝元只得弃妻抛女,与公主结婚。北魏的武威长公主要嫁给李盖,“盖妻与氏,以是而出”。诸如此类,不一而举。
(孙章贺)
编辑/赵利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