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陕县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犯罪嫌疑人董某批准逮捕,这是该院首起对因违反取保候审规定而依法批准逮捕的案件。
经查:2015年5月6日13时50分许,犯罪嫌疑人董某酒后无证驾驶力之星牌三轮摩托车,在陕县天河路由北向南行驶至209国道交叉路口处时,被群众发现并报警, 交警赶到现场后,将其带至医院抽取血样,经检测:董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250.54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罪。2015年5月13日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董某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经批准离开居住地逃匿,在多次传讯时拒不到案。
传统的批准逮捕案件都要满足“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一法定条件,而危险驾驶罪的最高量刑为拘役刑,但根据《刑事诉讼法》七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陕县检察院根据此条款规定,认真分析了犯罪嫌疑人董某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情形达情节严重,在向市检察院和省检察院请示后,依法对其作出批准逮捕决定,有效保障了诉讼程序的进行。